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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漂浮在互联网上的虚拟财产呢? 虽“隐身”却可“犯罪”

imtoken钱包怎么登录 2023-07-04 05:14:08

互联网上漂浮的虚拟财产怎么办

“互联网+”时代,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游戏币、游戏装备等电子网络衍生品越来越普遍,侵犯虚拟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 虽然与现实世界中的物品不同,这些存在于互联网上的电子数据没有具体的物理形态,但它们在现实世界中仍然具有各种价值,包括情感价值和交易价值。 疫情期间,如果一个人突然离世,他的家人可能连他在网上留下了什么电子遗产都不知道。 即使知道死者有一些电子支付账户和社交媒体账户,谁有权处理这些财产? 伴随着虚拟财产继承等问题,多地引发了大量法律纠纷。 如何加强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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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在2003年就颁布了《保护数字遗产宪章》,其中规定数字遗产是由人类知识和表达的独特资源构成的,包括以数字方式产生或从现有模拟资源中产生的文化、教育、科学和行政等方面的资源,以及技术、法律、医学等领域的信息,转换成数字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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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的发源地美国,由于实行联邦制,虽然联邦法律比州法律更有效,但每个州都可以制定自己的法律,联邦法律不能随意改变各州的法律。 因此,在美国,虚拟财产的保护也是由各州的法律来实现的,而不是统一的联邦法律。 而美国是一个非常重视判例法的国家,其对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也包括法院判例。

美国法院对虚拟财产继承一直保持着非常积极的态度。 2004 年,贾斯汀·埃斯沃思 (Justin Esworth) 作为美国海军陆战队的一名士兵在伊拉克战争中牺牲。 后来,他的家人想获得他雅虎邮箱账户的内容,但雅虎以保护客户隐私为由拒绝了。 随后,密歇根州奥克兰县法院支持其家人的主张,命令雅虎将邮箱内容以光盘的形式复制,交给埃斯沃思的亲属,以满足亲属对死者的情感寄托。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继承的对象。 从2004年全球首例虚拟财产继承案贾斯汀案开始,美国各州陆续通过了数字遗产相关法案,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也通过了数字资产继承示范法, 《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案》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却为各州立法提供了范本。后来,特拉华州众议院承认了这部范本法在本州内的法律效力。在强大的保护下虚拟财产继承 在美国各州的成文法和判例法中,许多州的私人公司为个人提供有偿的虚拟财产托管服务,包括设立电子遗嘱和委托公司将虚拟财产转移给继承人。

在美国,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按照美国国会通过的《反网络盗用消费者保护法》等联邦统一法律处理,法院也有很多判例法。 早在1996年的Zeidenberg案中,法官就提出网络域名这一新型财产应当予以承认。 在2003年的“克莱曼诉科恩案”中,上诉法院法官亚历克斯·科辛斯基认为,价值数百万美元的域名属于有价的合法财产,可以适用动产侵权理论。 当然,事实上,很多虚拟财产是否值得法律保护还有争议,最终也没有定论。 例如,在著名的“布莱诉林登研究公司案”中,双方在法院就网络虚拟游戏中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权是否为财产权是否受法律保护作出裁决之前就达成了和解。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的合法地位的国家,承认比特币是合法的数字货币。 欧盟也在 2015 年决定让比特币成为一种无增值税的常规货币。 许多德国学者也对虚拟货币持比较积极的态度,并在银行法领域对虚拟货币进行研究。 关于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不少学者认为应承认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可适用德国《民法典》第1922条关于财产继承的规定。 此外,德国《数据保护法》还规范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其他问题。 德国法院也基本维持承认虚拟财产可以继承的立场。 在一起未成年人意外身亡的民事案件中,其父母申请查看其Facebook内容以获取事故信息的申请被驳回,但德国地方法院最终支持了其父母的请求。 在具体操作上,德国一家法院认为,继承人必须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愿与服务商签订合同,才能继承立遗嘱人的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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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几乎是世界上游戏产业最发达的国家,但立法者最初对网络虚拟财产持否定态度,通过立法完全否定虚拟财产的合法性,甚至禁止虚拟财产交易。 但后来发现,社会生活中网络游戏中私下交易大量虚拟装备、虚拟物品等虚拟资产的现象是完全不可能禁止的。 反而引发了很多问题买卖比特币被定其他诈骗罪,于是在2006年12月14日向国会提出了振兴法案,正式承认虚拟财产的合法性。

虽然“隐身”也可以“入罪”

美国对虚拟财产盗窃罪的研究成果较多。 不少学者认为,盗窃虚拟财产可以按普通盗窃罪直接处罚。 例如,在一起虚拟财产盗窃案中,一名青少年将虚拟家具从其他用户账户转移到他和朋友的账户中。 对于此案,美国有学者认为,这类似于盗窃他人的信用卡、银行卡等,可以按普通盗窃罪定罪处罚。

但是,在德国和日本,刑法对财产的保护严格从属于民法,因为德国和日本的民法都将财产利益等无形客体排除在民法保护客体之外,因此财产犯罪的客体盗窃在德国和日本的刑法中是有客体的。 虚拟财产也是无形物品,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以盗窃论处。 也有观点认为,冒充用户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具有诈骗罪,可以构成诈骗罪,但这种行为欺骗的不是自然人,而是计算机信息系统,违反了“机器”的常识。不能被骗”。 符合普通诈骗的规定。 因此,为了惩治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德国和日本的刑法都规定了利用电子计算机进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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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窃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德国刑法典第263a条专门设立了“计算机诈骗罪”,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非法获取财产利益,使用编写不正常的程序、擅自使用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干预信息计算,影响信息处理结果,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 并在该条第三款中规定,为实施上述计算机诈骗而编造计算机程序,使自己或者第三人取得、销售、储存的,还应当处以有期徒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款。为惩治通过非法破坏访问保护、利用技术手段拦截他人信息传输等方式非法获取他人电子网络信息的行为,德国《刑法》第202a条刑法规定了刺探数据罪和截取数据罪。违反这两项规定,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而在第202c条中,为窥探和截取数据而制作、销售和分发信息存储密码或计算机程序等准备行为可处以监禁 nt 长达两年或罚款。 刑法原则上不对犯罪的预备行为进行处罚,但德国刑法对侵犯虚拟财产的预备行为,以及对电子数据的窃听、截取等预备行为进行了处罚,可见立法者对犯罪行为的关注。虚拟财产及相关虚拟财产。 注意电子网络信息的保护。

但是,为了保护债权、各种劳务、劳务等实物以外的其他财产利益,日本刑法在刑法第1项规定的诈骗罪之外,专门设立了“利益诈骗罪”。第246条窃取他人电子账号或他人账号内的游戏虚拟货币、游戏装备等案件出现后,为加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日本刑法在第246 之二。 诈骗”,其中规定“为人事向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或者不正当指令,从而制作与财产权丧失或者变更有关的电磁记录,或者制作与财产权取得、丧失或者变更有关的虚假电磁记录的行为”。供他人使用。 ,从而获取或者允许他人获取财产上的非法利益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实现对侵犯计算机网络系统罪的处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二“犯不正当制作、提供电磁记录罪”规定,“以他人事务为目的,不正当制作与权利、义务或事实有关的电磁记录,以在他人事务中使用的,处以有期徒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为了惩治非法侵入他人电子账户的犯罪行为,日本在刑法中新增了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件和密码等相关犯罪。 《禁止非法进入法》于2012年修订后实施。违反该法规定者,将被处以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罚款或一百万日元以下罚款。 对于访问管理者,法律也明确规定,明知而提供他人账号密码以非法访问为目的者,将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日本刑法不仅明确惩处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还为各种侵犯计算机网络系统和电子账户信息的行为架起了一张严密的法律网。 侵权。

亟待解决的虚拟财产保护问题

信息网络时代,各种虚拟货币(包括比特币、游戏币等)、各种电子账号(包括网店账号、邮箱、手机号、QQ号、微信号、微博号、游戏号)、游戏设备 虚拟财产的形态和类型层出不穷,如个人在线点下载权限等,虚拟财产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必需品,也产生了一定的经济价值。 此外,电子账户等虚拟财产还涉及大量公民个人隐私信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未来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需求将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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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各国普遍承认虚拟财产的合法性,承认虚拟财产的继承。 但即使允许继承人继承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仍涉及很多具体的操作问题。 虽然允许线上虚拟财产继承在实践中确实满足了虚拟财产所有人和继承人的强烈需求,但由于电子账户等虚拟财产中存储了账户所有人的大量个人隐私信息,因此需要确保账户的合法性。业主的隐私在继承过程中得到保护。 隐私安全和信息安全。 如果账户持有人在遗嘱中明确禁止他人访问其数据,为保护账户持有人的隐私,其继承权可被排除。 账户所有者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或符合法定继承条件的,该继承人有权获得账户所有者的数据信息,网络数据服务提供者须履行配合义务,若网络数据服务提供者拒绝配合的,应当依法允许合法继承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取账户所有者的数据信息。

当然,为防止网络数据提供者侵权或拒绝履行数据传输义务,账户持有人可以将密码提前在法院、公证处等处保存,或提供给可靠的第三方保存。 但在后一种情况下,可能存在数据隐私被第三方泄露的风险; 此外,账户拥有人还可以在遗嘱中对电子账户的处理做出非常详细和具体的说明,包括联系网络数据服务商、遗嘱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如何防范数据泄露的风险等,因此,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在德国,公证行业在“电子遗产”预防委托方面已经开始积极实践,值得其他国家借鉴。

世界各国不断加强对侵犯虚拟财产的刑事处罚力度。 尽管有观点否认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否认虚拟财产值得刑事保护,但目前各国对虚拟财产采取了更加积极的刑事保护。 态度、侵犯他人电子网络信息、盗窃具有财产价值的虚拟财产等都可能构成犯罪。 虚拟财产具有明显的经济价值。 德国、日本等已在刑法中承认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德国和日本专门设立了利用计算机诈骗罪,盗窃虚拟财产的刑罚与普通诈骗罪和利息罪相同。 诈骗罪都一样,有的地区还专门设立了妨碍使用计算机罪,处罚也很重。 这些规定畅通了保护互联网虚拟财产的犯罪渠道。 不仅如此,德国、日本等国的刑法还加大了对侵犯与虚拟财产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和电子信息数据的刑事处罚力度。 这将有助于保护信息网络时代公民的数据安全和隐私安全。 刑法的保护又近了一步,可以实现减少虚拟财产侵害的预防功能。

当然,电子数据与虚拟财产的界限并不明确。 虚拟财产本身也可以说是一种电子数据,但电子数据只有具备一定的财产价值,才能成为值得刑法保护的虚拟财产。 对于虚拟财产的刑事保护,今后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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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买卖比特币被定其他诈骗罪,只要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都值得刑法保护。 有观点认为,如果游戏道具装备不是通过支付对价获得的,则不应认定为虚拟财产,不应给予刑事保护。 但是,既然通过他人赠与取得的普通财产可以获得刑事保护,那么没有理由否认通过积分等方式不支付对价取得的虚拟财产应当获得刑事保护。

其次,对于具有经济价值的名人或网红的电子账户等虚拟财产,如何计算其经济价值,进而计算相应的犯罪数额,各国应制定相对统一、明确的标准。

最后,由于虚拟资产交易的隐蔽性和便捷性,未来需要警惕洗钱、逃避外汇监管、恐怖融资等与虚拟资产相关的犯罪活动,加大打击力度。相应犯罪的刑事处罚。

(作者:刘俊杰,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当代政党研究平台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