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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事实成立的证据审查

imtoken如何导入钱包 2023-05-02 06:03:09

证据是证明(案例)事实的基础。证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所有的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和使用进行的。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证据审查的相关法律知识。

盗窃事实的证据审查

原产地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审判应当遵循“严格的证据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综合整案证据,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然而,兵无常,水无常。对“证据确凿、充分”有死板、“一刀切”的认识是不妥的,应根据不同犯罪类型具体分析处理。笔者想以本人亲自办理的Y盗窃案二审为例,厘清盗窃案犯罪事实的证据审查思路盗窃案最重要的证据,以期能有更多的见解。 .

盗窃案最重要的证据

案情

T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盗窃案最重要的证据,被告人Y在T市某区等地,发生7起通过入室盗窃的案件。通过一扇窗户。盗窃金额超过50万元。他因盗窃罪被判处13年徒刑。 Y不服,提出上诉。其家人委托提交人承办。

笔者与Y见面时辩称:2013年9月29日晚,他确实到过错主人阿梅家中,偷走了少量现金和一些金银首饰,但起诉书称,“盗窃46万元巨额现金”的说法不属实。

在会面中,笔者注意到两个细节:一是Y先生多次盗窃,他承认自己参与的一切,与案卷中的记录基本一致;第二,Y虽然文盲,说话粗俗,但头脑简单,不是一个精明的人。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笔者认为Y的辩护应该是可信的。

经过沟通,最终确定了二审的重点:2013年9月29日晚,“从业主阿美家中盗取现金46万元”的事实是否成立。

盗窃案最重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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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在盗窃案件中,受害人的陈述往往可以直接证明时间、地点、被盗物品及其特征、放置地点等关键事实,因此非常重要。的证据。作为口头证据,被害人陈述具有信息量大、关联性强的优点,但也存在不稳定性、易变等先天缺陷。特别是,他们的陈述很容易根据受害者的特定情绪立场而被扭曲。因此,在审查被害人陈述时,我们特别注意陈述的完整性、稳定性和一致性,以及变化趋势,以及被害人陈述与案件中其他证据的联系。业主阿美称,家中被盗巨款46万元。然而,仔细检查他档案中的所有成绩单,就会发现一系列严重质疑他陈述的真实性的疑问。

一、调查记录不完整。

2013年9月29日晚,阿美发现自己家被盗,报了警。调查机构对此作出反应,迅速出动了警察。按常理,第一份笔录应该是在9月29日晚上形成的。然而,卷宗中记录的最近一次记录是2013年10月2日,距报案时间已经过去了两天;而在本次调查中,侦查机关以“再找你核实一些情况”为由。进行,表明此次调查绝不是第一次。可以推断,调查机构并没有将所有的笔录转移。之所以没有全部转出,很可能是之前和之前的报表(尤其是46万元的报表)不一致。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完毕后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立案材料和证据也应该移送人民法院,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移送也很常见。因此,该疑点必须与其他疑点联系起来,共同发挥扩大合理疑点的作用。

盗窃案最重要的证据

二、受害人陈述的细节前后不一致,前后矛盾。在阿梅所说的三份陈述中,46万元现金存款的确切位置不一致。

10 月 2 日声明,在“卧室橱柜”中; 10月3日声明,在“卧室的抽屉柜”; 11月6日声明,在“卧室里有五扇门的抽屉里”。第一个词“在卧室柜子里”可以评价为一般性陈述;但是,后两份笔录中提到的“五抽屉”和“五门柜”显然存在直接矛盾。五斗柜是形状简单、体积小的五斗柜;五门大胸的体积和体积要大得多。检查被盗现场的几张照片,有五斗柜和五门橱柜。可见,他的陈述与物证照片和现场检查记录存在直接矛盾。

三、受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

据阿美供述,被盗现金46万元是从她自己的卧室被盗,2万多元是从女儿阿莲的卧室被盗。 Alian证实了现金是从她的卧室被盗的事实,但表示她不知道她母亲卧室里的现金(“不清楚”)。需要指出的是,阿美此前的声明中称,这笔巨款是女儿阿莲工作多年赚来的,存放在卧室里。通过几十万的积累,母亲说她不知道这笔巨款被母亲存放和保管在哪里。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疑问。

四、巨款的来源和赃物的处置也存疑。

盗窃案最重要的证据

从消息来源来看,阿美声称是女儿阿莲多年的打工收入,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从行踪来看,《案源及抓获过程》显示,Y于10月1日凌晨在出租屋被抓获。也就是说,从晚上8点左右盗窃开始。从 9 月 29 日到 10 月 1 日凌晨 Y 被捕时,前后只有 四、 五个小时。 Y先生没有文化,不能使用银行卡,涉案的其他物品和金钱都在出租屋被没收,因此,46万元巨款是如何处置的,调查机构尚未核实。

五、审查被告人的陈述。

按照逻辑规则,如果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陈述直接矛盾,虽然不能确定谁的陈述是真的,但可以确定一定有一个是假的。在将被害人陈述与本案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后,仍需对被告人陈述的质量进行评估,以扩大合理怀疑,帮助法官形成内心信念。 Y先生此前的供述表明,他所犯的其他几起盗窃案均已被认定,与《现场检查检查笔录》、痕迹物证认定、《拘留名单》和《归还》基本一致列表”;也成功的将犯罪现场识别清楚,显示出高度的可信度;然而,只有46万元现金自始至终被拒绝。可以说,告白的质量和可信度都很高。

六、缺乏证据系统。

根据“现场检查记录”的记录和现场拍摄的照片,无论是家中“五斗柜”的抽屉还是“大五门柜”的抽屉”,还有首饰、包装盒、旧报纸等杂物占据了相当大的空间。然后,还应调查抽屉的体积、46万元现金占用的体积、抽屉中原有杂物的体积、纸币和杂物的放置等关键事实。需要检测实验并做笔记。根据现有证据,上述事实尚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