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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观点:比特币可能成为欺诈的犯罪目标

imtoken国际版 2023-02-07 06:01:36

案例信息:

一审: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行初字第2596号

二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兴中573号

o1 判断要点

法院认为,根据刑法,比特币被认定为财产,比特币可以构成诈骗罪的客体,理由如下:

1、比特币虽然是物理属性上的数据,但在现实生活中,具有普遍性、一次性、公开交易、高流动性,也可以通过专业的交易平台变现,具有很高的财产价值;

2、比特币对于游戏币和游戏装备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游戏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意见虽然是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行为定罪和惩处,但主要是为了解决游戏币存在的有限性问题(In-仅限游戏),价格难以确定等,但比特币不存在这些问题。比特币与游戏币、游戏装备等存在明显差异,无论是在使用范围、接受人、可交易性、价值确定等方面,各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

3、我国虽然强调比特币的管控和风险防范,但并不禁止。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虽然没有详细规定,但在宏观立法层面已经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概念。无论是从生活实践或本案上诉人从中获得巨额利益 看,将比特币识别为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产是常识。

链法律师团队观点:

1、关于比特币的财产属性,在以链法团队为代表的国内首例比特币侵权纠纷案中,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比特币具有的价值、稀缺性和可处置性财产需要作为权利的客体,并且应该被认定为虚拟财产。

首先,比特币具有经济性或财产价值。比特币通过“挖矿”和“挖矿”的过程以及劳动产品的获取,浓缩了人类的抽象劳动,可以通过货币作为货币使用。对价转移、交易、创收,对应持有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其次,比特币具有财产稀缺性,总量恒定2100万,供应有限,作为资源难以获得,不能随意获得;

最后,比特币具有财产的排他性和可处置性。作为财产,它有明确的界限、内容,可以在被转让和分离后,持有者可以拥有、使用和获得比特币的利益。

<@k 4@>比特币与游戏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资产有很大不同。后者可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但在适用范围、受众、可交易程度、价值确定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除了区别之外,比特币在去中心化和使用方面也与游戏币有明显区别。

3、即使在 9 月 4 日的公告之后,比特币也没有被禁止。另外,从效力上看,《9月4日公告》是部门规章,不是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否认相关比特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

o2案例简介

2014年8月上旬,被告人裴某用笔记本电脑上网,在网上购买了一个域名为“Bitcoin.cc”的网站,使他创建了一个以投资比特币为内容的论坛,然后用绰号“铲子”的QQ在一些比特币QQ群里做广告,谎称该网站存比特币有丰厚的利息和奖励,吸引别人投资比特币。硬币被转移到这个网站。

之后,裴某联系了受害人朱某,朱某于2014年8月3日联系了“Bitcoin.cc”网站的充值客服QQ(QQ之后的客服也是裴某操作的),8月3日至10日, 2014年,共计约183.8个比特币(约668100.134元)被转入客服提供的比特币网站,向裴某转入10000元,被骗一共678100.134元。

同时比特币诈骗案员工如何处理,裴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取了受害人孙9.47比特币(约合人民币3424元3.52)。得手后,裴某于2014年8月10日删除了该网站的源代码,将网址转至百度网盘上他编辑的公告文档页面,并宣布该网站遭到攻击,网站内的比特币被黑。被盗无法追回。之后,裴某将被骗的比特币转移到多个网站,全部转入他在比特币交易网站上的账户,将比特币全部卖掉,提取到绑定的银行卡上,稍后再使用。各种用途的消费,基本都用完了。

一审法院认定裴思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o3 检察院意见

1、一审判决认定裴某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诉人裴某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具有交换价值,符合刑法第九十二条(四)“其他财产”,列入本罪“公私财产”范畴欺诈,不超过公民的预期可能性,不违反法定罪刑原则。

2、广东省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审查判断结论》“具有证据资格,应作为确定涉案金额的依据。

o4 二审法院要点

一、就法律属性而言,比特币应被视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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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特币是有价值的。在现实生活中,比特币已经作为一种极具价值的财产而存在。有人提供“矿机”,也有人投入大量人力财力从事比特币“挖矿”。有人搭建交易平台,有人从事交易等;比特币作为其原始物理属性的数据并没有被大众认可,反而被当作财富追捧。无论是从公开市场交易,还是从本案的上诉人的犯罪收益来看,比特币无疑具有很高的价值。

2、比特币可以由公众主导和公开交易。目前有专业的比特币,普通大众可以持有比特币,参与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最终通过国内外交易平台变现了比特币。

3、虽然国家强调比较比特币交易的管控和风险防范,但并不禁止。比特币不同于游戏币和游戏装备,两者在存在范围、价值确定、与人接触、可交易程度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从实践和上诉人从本案中获得的巨大利益来看,将比特币认定为财产是常识。

综上所述,上诉人、辩护人均提到比特币不是诈骗罪等的对象,本院不采纳相关意见。

二、关于本案中比特币价值的确定。

案后,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回函,分别于2014年8月4日和2014年8月10日批准了比特币的价格。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后经广东省发改委批准。价格认证中心审核撤销了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比特币相关资产参考价格的核定(事发日为2014年8月10日),重新核准比特币价格那天。

本院认为,广东省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证明是由具有资质的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出具的,理由充分,不存在不当之处,应予受理;

认可 被告的价格与上诉人供述实际得到的价格基本一致,均超过了特别巨额诈骗的标准。对此仍有异议,提出的相关意见依据和必要性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o5 案例评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独处以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Chain Law律师团队认为,在本案中,“比特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是定罪与否的关键。 “比特币”的价值是量刑的关键。

在上述判断中:

首先,法院认定比特币为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产,符合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产的定义。例如,张明凯教授认为,财产作为财产犯罪的客体,应该具有三个特征,即管理的可能性、转移的可能性和比特币的价值。比特币无疑具备这三点。

其次,比特币的价值是通过合法的价格鉴定机构确认的。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量刑的关键之一是涉案财产的价值,比如按照北京的规定,诈骗金额为5000元,巨额金额为1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在对涉及的比特币进行定价时,以“事件日期”的价格为准。

可以说,这样的案件不仅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而且有效地惩治了犯罪行为,为今后处理涉及比特币的相关刑事案件提供了参考。

在我们之前的文章(链法研究 | 盗窃比特币是否构成盗窃罪?)我们已经强调,在诈骗比特币的情况下,作案者使用欺诈手段诈骗他人的比特币,由于作案者没有侵入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如,作案者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比特币持有者将比特币转入作案者账户。由于肇事者也没有侵入和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行为比特币诈骗案员工如何处理,因此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本文所涉及的先例避免了这种情况。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