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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采矿权合同违法无效的后果及法律风险应对

imtoken钱包怎么登录 2023-06-08 05:57:55

编者注:

作为合同管理的典型例子,采矿权承包对于理解合同管理的合法性非常有帮助。

关于采矿权承包国家允许私人承包开采矿山吗,本文总结如下内容:

01 矿业权相关法律规定

一、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矿产资源开采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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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格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条3、4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手续。勘探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受到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也就是说,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必须依法取得探矿许可证,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以采矿许可证为例,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采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经批准且无争议的采矿范围;(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三)@ >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计划;(四)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此外,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企业,除取得采矿许可证外,还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格证书。

2. 申请

采矿范围(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矿产资源;(二)规模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大型或较大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保护性开采的具体矿产种类;(四)境内矿产资源)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产的开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排除上述(一)至(五))及可采矿产储量规模中等。

采矿范围(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矿产资源;(二)规模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大型或较大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保护性开采的具体矿产种类;(四)境内矿产资源)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产的开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排除上述(一)至(五))及可采矿产储量规模中等。

采矿范围(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矿产资源;(二)规模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大型或较大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保护性开采的具体矿产种类;(四)境内矿产资源)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产的开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排除上述(一)至(五))及可采矿产储量规模中等。

采矿范围(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矿产资源;(二)规模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大型或较大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保护性开采的具体矿产种类;(四)境内矿产资源)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产的开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排除上述(一)至(五))及可采矿产储量规模中等。

3. 挖矿许可证不得随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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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法定条件和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采矿权。

以承包等方式任意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将视情节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02 矿业权承包的各种类型及合法性分析

采矿权承包是指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其拥有的采矿权承包给他人,由他人实际开采,双方按照约定分享收益的行为。

由于采矿权本身受国家严格控制,法律禁止采矿权的非法转让,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在采矿权承包中,开发者与承包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模糊,因此,采矿权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一定的。模糊程度。

一、矿业权合同合法性浅析

案例一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个矿业权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四川省宝兴县大坪大理石矿山与李景合同纠纷案)

裁判主题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协议》系以合同方式转让采矿权的合同,应当无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矿业权转让即转让矿业权全部权益,变更矿业权标的。《协议》规定,宝兴大坪矿拥有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许可证,负责提供一切合法的采矿手续,按照法律要求和许可提供采矿场地和电力设施、道路、炸药仓库。和其他基础设施一样,采矿权的主体不会改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外交往也以宝兴大坪矿的名义进行。李静向宝兴大坪矿定额缴纳,组织生产和营销人员,按规定支付工资和纳税;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均符合合同的特点,应当认定为采矿权合同。虽然《协议》规定,李靖的经营期限与宝兴大坪矿目前的采矿许可期限大致相同,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宝兴大坪矿可在期限届满后申请续期。本《协议》仅为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内部约定。不以转让采矿权为合同目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它应该是有效的。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宝兴大坪矿的诉讼请求。

案例2

翁世佳与永昌县头沟大坂煤矿企业合同纠纷二审(2019)赣民中74号)

裁判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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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人民法院不支持转让方请求转让方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权利。人民法院仅以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翁世佳与头沟煤矿签订的煤矿合同代表双方的真实意思,并且合同不属于法律和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无效,合同已经履行。因此,头沟煤矿要求对双方煤矿进行确认。本院不支持合同无效的主张。

案例3

武汉江夏君启爆破有限公司与咸宁咸安高平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合同纠纷二审案

裁判主题

本院认为,高平矿业公司与江夏俊启公司(原武汉江夏闽鄂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将依法取得的全部采矿权及公司经营场所在1年内提供给江夏。一定时期。君奇股份有限公司以高平矿业公司的名义进行开采和经营。江夏骏启股份有限公司对合同期内江夏骏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负责,并每年向高平矿业公司上缴固定的管理费。合同的目的是转让采矿权,只是对承包经营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符合合同的法律要件。

案例4

娄辉与阳新县木岗镇田帆村彭山碎石厂合同纠纷二审(2018)E02民中1851号)

裁判主题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合同的质量和有效性问题。2014年11月25日,楼辉与彭山碎石厂签订的《采矿合同合同》,从合同内容看,不涉及采矿权转让。采矿权的所有者仍然是彭山碎石厂,并没有改变。注册在楼辉名下,但楼辉以彭山碎石厂名义投资,从事采矿和销售业务。彭山碎石厂根据生产情况获得一定比例的股份,合同性质应属于合同范围。“采矿合同” 楼辉与彭山碎石厂签订的采矿权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并经民事判决书[2015]鄂阳新民三出字第00044号确认有效。故楼辉上诉称,本案涉案合同涉及采矿权转让,应当无效。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娄辉上诉称,本案涉及的合同涉及采矿权转让,应当无效。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娄辉上诉称,本案涉及的合同涉及采矿权转让,应当无效。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5

刘庆伟等人合同纠纷二审 和任华敏(2018)京02民中6381号)

裁判要点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擅自以承包或其他方式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开采。在实际操作中,国土资源部门将采矿权承包分为经营承包和劳务承包两种情况。3.国土资源部尚未出台相关文件对采矿权承包进行界定或描述,我省已出台文件明确规定。第一个关于界定采矿权经营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正式文件是《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高级人民政府的若干意见》(前高法[2005]92号),本文件现已被省高院废止。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到我司调研,根据提出的意见,印发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钱高发(2014)92号))由我们部门转发,该部门也解决了采矿问题。解释了经营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两份文件虽然针对煤矿,但实际上反映了省国土资源厅和人民法院对各类采矿权合同的界定和管理。(前高法[2005]92号),本文件现已被省高院废止。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到我司调研,根据提出的意见,印发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钱高发(2014)92号))由我们部门转发,该部门也解决了采矿问题。解释了经营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两份文件虽然针对煤矿,但实际上反映了省国土资源厅和人民法院对各类采矿权合同的界定和管理。后省法院来我司调研,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意见,印发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钱高发(2014)92号))我们的部门,该部门也处理采矿问题。解释了经营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两份文件虽然针对煤矿,但实际上反映了省国土资源厅和人民法院对各类采矿权合同的界定和管理。后省法院来我司调研,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意见,印发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钱高发(2014)92号))我们的部门,该部门也处理采矿问题。解释了经营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两份文件虽然针对煤矿,但实际上反映了省国土资源厅和人民法院对各类采矿权合同的界定和管理。这也解决了采矿问题。解释了经营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两份文件虽然针对煤矿,但实际上反映了省国土资源厅和人民法院对各类采矿权合同的界定和管理。这也解决了采矿问题。解释了经营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两份文件虽然针对煤矿,但实际上反映了省国土资源厅和人民法院对各类采矿权合同的界定和管理。

二、矿权承包模式及其在实践中的合法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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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以上实证分析和综合实践判例和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采矿权合同都是违法无效的。采矿权承包经营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需要根据承包方与发包方是否具有采矿许可证、合同约定是否构成转让等情况进行区分。具体如下:

情况一:承包方无采矿许可证时,无论承包方是否合格,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此时不仅存在一般合同风险,还存在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以及非法采矿等刑事处罚。因此,承包方应当对承包方的资质履行一定的审慎义务。

场景二:发包方有采矿证,承包方没有采矿证。应进一步区分情况:

(1)承包方未退出采矿权管理,承包方对承包方负有一定的监督管理责任。

(2)在合约实际是转让的情况下,开发者实际上放弃了对矿权的管理

合同因违法无效,具有一般合同风险,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具体来说:

首先,如果承包方没有相应的采矿许可证,无论承包方是否有采矿许可证,双方签订的采矿权合同都是非法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无效。

其次,合同当事人有采矿许可证而承包人没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承包经营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来说,承包方并未退出矿权管理,承包方对承包方负有一定的监督管理责任。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例如:四川省宝兴县大坪大理石矿山与李景矿业权合同纠纷案,当事人持有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和相关合法许可证,并负责提供所有合法的采矿权。根据法律要求和允许。手续,提供矿区、电力设施、道路、炸药库等基础设施,承包方以承包方名义经营,缴纳固定费用,组织产销人员,承担工资费用,按合同纳税到法规等,可以看作是采矿任务的合同,在实际案例中,往往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承包方未退出矿权管理,承包方对承包方负有一定监督管理责任的经营性合同效力存在争议。在经营性承包中,承包人不是承包单一的采矿服务,而是涉及采矿权的实际经营。实际矿产品由承包方享有,采矿权由承包方承担,独立核算。认定为矿业权标的的实际转让,构成违法、无效合同。承包方不承包单一的采矿服务,而是涉及采矿权的实际经营。实际矿产品由承包方享有,采矿权由承包方承担,独立核算。认定为矿业权标的的实际转让,构成违法、无效合同。承包方不承包单一的采矿服务,而是涉及采矿权的实际经营。实际矿产品由承包方享有,采矿权由承包方承担,独立核算。认定为矿业权标的的实际转让,构成违法、无效合同。

03 非法无效的采矿权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是“名义签约,实为转让”,存在被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风险。

法律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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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承包或者其他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的部门依照规定的权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其次,如果承包商本身没有采矿许可证,即使承包商有采矿许可证,也可能构成非法采矿,将被处以非法采矿的行政罚款甚至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的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开采国家规定保护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损失,并没收采矿。矿产品与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国有矿山企业和他人依法设立的其他矿山企业矿区开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参考案例:梁立德、梁一审非法采矿罪(2015)台文行初字第1751号)

第三,无效的矿权合同仍可作为双方解决民事纠纷的参考依据。

例如,陕西吉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陕西君安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陕民中10号])之间的合同纠纷案,陕西省高等学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双方矿业权合同无效后,对预付款问题分析的推理部分,结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处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对矿山进行升级改造和技术改造。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国家允许私人承包开采矿山吗,以及联合试运行验收费、单项验收费、竣工验收工程费、设备材料费、设备设备成本,各种验收方案审批产生的费用预付款和最终承担等,并同意因政策性停产和监管部门强制停产如因一方原因停产或因政策和监管部门停产,超过10天的将承担全部电费和停产成本。,且均符合合同规定,因此停工待产的费用按合同规定承担。合同中对管理费和安全费没有约定。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合同无效。

基于此,在采矿权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承包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的标的,同时应考虑约定相关费用和责任的标的。某些情况下(如政策性停产、强制停产)。

04 矿业权合同法律风险应对

实践中,在起草和审查采矿权合同时,应注意其可能违法、无效的风险。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合同的实质是否为采矿许可证的转让。若合同实际交易目的为转让,应将合同名称变更为《矿业权转让合同》,并提醒双方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的审批手续。需要说明的是,未经法定审批程序批准的矿业权转让合同,成立有效,但无效。

其次,承包方在签订采矿权合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方是否具有相应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等资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方没有采矿许可证,则合同无效。

三、如果承包方有许可,承包方没有许可,如果是商业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合同应注意: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约定,持有人只收取租金和承包费,放弃采矿权管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修复等法定义务,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基于此,合同应明确规定发包方对承包方具有一定的管理权限,如约定甲方对乙方的监督管理义务的条款'日常矿山建设、矿石销售、安全生产,或在合同中直接约定“发包方未实际退出采矿权经营管理”等;

(2)若合同中有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等资产许可证转让的条款,需注意该条款可视为转让删除本条或在本条中增加承包方使用上述资质证书的范围以及发包人对承包方使用资质证书的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