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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交易平台合规转型之路在何方?

作者简介 邓建鹏(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近年来,中国的比特币交易市场异常火爆,一度占全球交易量的70%以上。 但出于对一些负面因素的担忧,中国监管机构要求所有比特币(及其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在2017年10月31日之前停止法定货币与比特币与其他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监管机构对虚拟货币的意图是clear:不允许集合竞价交易。 此后,国内各比特币交易平台人民币兑换业务集合竞价交易全面停止。 暂停集合竞价交易模式后,比特币交易平台何去何从? 如何转型,就是合规管理之道。 笔者有以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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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停交易平台的依据

与一般商业机构不同,在中国设立交易所需要特别批准和相应的资质。 根据中国政府此前出台的监管规定,如《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实施意见》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通知》(国办发[2012]37号)规定,未经批准,商业机构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开展交易。所谓“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不包括协议转让和依法进行的竞价。

此外服务器在境外的比特币交易所,受限于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俗称289号文)及后续监管部门的监管精神,目前国内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均未出现。中国大陆已获得省级批准。 财务处审批。

2.点对点交易的合法性

然而,监管机构的停牌却引起了部分投资者和不少媒体的误解。 一些公众认为监管机构暂停“中心化交易方式”下的比特币业务是不允许原有交易平台从事任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我认为这是错误的。

此前,比特币交易平台账户存放着客户的大量资金和各种虚拟货币。 他们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或电子撮合的模式,但没有相应的资质。 交易具有金融属性和参与方,但监管不严,存在巨大风险。 .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监管机构叫停此类业务,实质上主要指向叫停“中心化交易方式”,防止金融相关风险扩散。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类型的比特币交易都将全面停止。 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形式的比特币交易都是被禁止的。

对此,首先要明确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 根据2017年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比特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民法、刑法保护方式需要在未来的立法中进一步细化。 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比特币被视为个人可以合法持有的虚拟商品。 这是目前中国比特币的基本特征。

此外,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清理整顿代币发行融资行为的通知》(俗称比特币交易和比特币中心化交易平台区别对待,发展积极推广区块链技术,另一方面强调中心化交易平台的风险。

这意味着,作为一种合法的网络虚拟商品(财产),公众可以合法持有比特币,也可以根据个人需要合法交易。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服务器在境外的比特币交易所,经济基本制度,财政、海关、银行、对外贸易等基本制度,只能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对比特币等个人持有的财产的征收、征用和其他用途作出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文禁止私人交易比特币。 除中心化交易外,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交易,如个人对个人的转账,不被禁止。 此外,根据民事行为领域的法律精神,个人对个人的比特币交易是合法的,只要不侵犯他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三、交易平台转型之路

再者,对于这种虚拟商品,其类似淘宝的商品交易模式和受限制的“中心化交易方式”(具体形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与以上,也是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领域。 因此,将原有的比特币交易平台转型为方便私人点对点比特币交易的“淘宝式信息中介”,是交易平台合规转型的生存之道。

比特币交易领域这种“淘宝式信息中介”模式的具体内涵是用户在比特币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上发布买卖比特币的信息,本质上是一种C2C(交易客户对交易客户)交易. 商业模式。 从模型上看,转型后的商业组织为用户提供买卖双方之间比特币的供需信息。 在这种商业模式下,用户自由决定买卖比特币的价格,双方自主选择达成协议和转让,信息服务平台承担部分交易保障功能。

但是,机构避开“中心化交易方式”并不意味着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就没有了。 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10月27日发布的《比特币场外交易检测报告》,目前中国大陆场外交易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一是线上P2P交易,一般通过LocalBitcoins、CoinCola等场外交易平台进行。 这类平台为比特币买卖双方提供了发布信息的场所。 交易类似于“淘宝”模式,买卖双方根据发布的信息进行一对一的交易。 二是网上B2C交易。 用户(C端)可以直接向平台买卖比特币,价格由平台指定。 平台收到用户付款后,直接向买家支付比特币,或收到比特币后向卖家支付资金。 平台(B方)的资金或比特币为平台所有或来自合作商户。 三是线下交易。 买卖双方通过QQ群、微信群、Telegram群、Slack群等在线聊天工具或面对面的纯线下方式进行线上或线下交易。

对于第一种交易方式,LocalBitcoins等淘宝类信息中介平台的服务器大多位于海外,核心业务团队通常也位于海外。 当它向中国客户提供信息服务时,中国监管机构很难实施有效的监管。 监管,比如要求平台做好身份识别等。 对于第三种交易方式,这种线下私密团主担保交易模式不利于KYC(客户身份识别)的实施,隐藏了团主卷款跑路(coin roll)等欺诈风险。 KYC以及反洗钱等合规要求的实施具有较高的门槛,只有具备一定实力和发展水平的平台才能完成。 建团交易的私募交易团既没有意愿也没有实力满足上述要求。

对比以往的交易模式,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大陆原有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已经转型为“淘宝式信息中介”模式,实现了从“价值传递中介”到“信息发布中介”的转变。 为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政策,降低监管成本,交易平台转型为点对点的交易信息服务。 比特币交易信息服务平台须主动对接监管机构获取相应的交易信息,并严格执行KYC等相关规定。 加强对持有人的审查,了解交易者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要求用户提供详细的身份证明等等。

4. 鼓励创新与风险控制的平衡

对于比特币这样的新生事物,笔者认为监管层应该保持鼓励创新和控制风险并举的态度。 在对新事物的前景和未来做出有效的深入研判之前,要防止固有的一棒子打死它们的做法,防止新事物在金融领域引发系统性风险。

2017年9月15日,当中国监管机构要求暂停比特币交易平台时,日本颁发了十余张虚拟货币交易所正式牌照。 继中国比特币交易平台于2017年10月31日正式停止比特币交易所业务后,美国历史悠久的芝加哥商品期货交易所计划于2017年底推出比特币期货交易。

当比特币逐渐进入传统商品交易所时,全球一些传统金融机构也开始入场。 尽管一些金融业资深人士谴责比特币是“郁金香泡沫”,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总裁拉加德等其他权威人士指出,拒绝接受虚拟货币可能并不明智。 在执行货币政策时,央行政策制定者应该对新想法和新需求持开放态度。

近年来,比特币的金融属性得到了显着增强。 在一些发达国家,如日本,通过立法直接承认它是一种支付手段。 未来,中国监管层将根据大趋势和国际经验,认清比特币的准金融属性,加强比特币在金融领域的监管和立法,在交易模式上突破旧有规则。 这可能是我国监管体系的发展。 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