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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

虚拟货币的无序炒作和野蛮发展侵蚀国家货币主权,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我国应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共享监管信息,解决虚拟货币跨境监管中的诸多问题。

自 2009 年 1 月比特币(BitCoin)问世以来,目前以比特币和 Libra 为代表的虚拟货币约有 8000 种。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三大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提醒虚拟货币交易存在炒作风险。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要求“严厉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如何看待虚拟货币的本质,如何加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已成为全球金融监管部门的共同课题。中方要坚持原则,从严整改。

一般认为,虚拟货币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并非数字货币,不具备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原则上,比特币其实相当于给每个使用比特币的人送了一本“书”,“书”记录了比特币的数量。比特币的数量本质上代表了一种劳动,而这种劳动就是所谓的“挖矿”过程。设想中的 Libra(现更名为 Diem)有一些新功能,但它也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没有国家信用背书,也不是真正的货币。从全球范围来看,虚拟货币不具有官方认可的货币地位。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过去一年经历了数次大涨大跌(见图1),“狗狗币”曾刷新0.74美元的高点,较年初暴涨158倍不合理现象的背后,主要原因在于虚拟货币是一种没有实际价值支撑的特殊商品,是另类的投机性加密资产。

美国监管机构计划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定义为商品。作为商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似乎与商品和传统资产的走势相关(见图2)),但虚拟货币不属于主流商品。把它们分成商品,或者说“两害相权取其轻”是不得已而为之的结果。

近年来,非法从事虚拟货币投机交易,或以“数字货币”为幌子的非法代币发行融资(ICO)和非法传销活动急剧增加。一般来说,购买、出售或使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可能涉及四大风险:市场、交易、技术和合规。一是市场风险。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进入交易市场的规模有限,容易给投资者造成“奇货可居”的错觉,容易受到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的影响和控制。尤其是集体“挖矿”的兴起,很容易导致大型机构或组织收购比特币,从而操纵比特币市场及其价格。二是交易风险。很多投资者往往有一夜暴富的心态,交易杠杆通常放大到5倍甚至更高,交易风险巨大。比如《公告》发布后,比特币价格一度暴跌30%。在巨大的市场波动下,一大批高杠杆投资者瞬间“爆发”。此外,2019年以来,虚拟货币“提现难”的问题日益凸显。三是技术风险。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抗风险能力能否匹配交易量的快速增长,而它所依赖的区块链等技术能否经受住安全性的考验,都是虚拟货币交易市场面临的现实问题。由于黑客在许多比特币交易平台中利用安全漏洞,曾发生过平台托管的比特币丢失等事件。四是合规风险。由于高匿名性和去中心化发行的特点,虚拟货币不仅与实体经济完全分离,还是洗钱、贩毒、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交易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触犯了法律。底线和红线。比特币衍生品、“空气币”等,充斥着庞氏骗局和各种谎言。

虚拟货币的快速发展引起了各国监管机构的关注。各国纷纷出台监管措施,国际组织也开始建立虚拟货币监管协调机制框架。2018年3月,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发布公告称,数字货币缺乏主权货币的关键属性,将影响金融稳定。2019年10月,会议指出稳定币在反洗钱、反恐融资、消费者保护、市场诚信等领域存在一系列政策和监管风险。

当然,各国对比特币的态度和措施仍然存在较大差异。2018 年,研究员 Jan Lansky 将各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分为忽略、提醒、引导和禁止四个级别。忽略级别意味着一些国家和地区忽略了虚拟货币。这些国家和地区不认为虚拟货币对其金融安全构成直接威胁。提醒级别是指持有提醒态度的国家和地区不限制本国虚拟货币流通,而是通过公共媒体提醒公众关注虚拟货币等新货币面临的未知风险。例如,许多欧洲国家已经发布了有关虚拟货币的风险警告。指导水平是指持有指导水平的国家和地区对虚拟货币的态度较为中立。引导公众安全使用虚拟货币,并在相关政策报告中警惕可能存在的风险。美国财政部今年 5 月 21 日宣布,超过 1 万美元的虚拟货币转账需要向税务部门报告。禁令级别是指持有禁令级别的国家对虚拟货币的严格监管。例如,中国和冰岛禁止国内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提供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支付、兑换和结算服务,禁止国民使用和交易虚拟货币。

目前各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主要采取多级监管和集中监管两种模式。美国作为比特币交易最活跃的经济体之一,对虚拟货币采取长期监管模式。美国商品期货委员会 (CFTC) 和美国国税局 (IRS) 分别将虚拟货币归类为商品和财产。欧盟成员国也实施分散的监管模式。日本和新加坡采用集中监管。日本《支付服务修正法》对虚拟货币交易所提出多项监管要求,2019年修正案加强了对虚拟货币交易所和交易的监管。2017年,

总体而言,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监管部门将虚拟货币定义为虚拟商品和数字资产而非货币,并针对虚拟货币交易出台了相关税收政策,并采取了审慎监管措施。最近,继中国之后,欧洲央行副行长金多斯在 5 月 19 日表示,由于难以确定其潜在价值,因此不应将虚拟货币资产视为实际投资。随后,挪威中央银行和加拿大中央银行强调了虚拟货币稳定性的风险,而韩国中央银行正在寻求通过用户的实名银行账户监控虚拟货币交易的权力。即使在虚拟货币市场蓬勃发展的印度,该国

虚拟货币的兴起既有现实的根源,也有理论的根源。要整顿虚拟货币,就应该打破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信仰”。哈耶克在《货币的非国家化》一书中提出了“货币的非国家化”,认为货币也是一种商品,可以通过行业竞争达到最优状态。因此,货币不应该被国家垄断,应该国有化,让私人银行自由发行货币,最终建立一个自由的货币市场。基于这一理论基础,虚拟货币倡导者认为,虚拟货币的突出优势在于“去中心化”,其生产和交易的全过程可以依靠特定的网络程序而不是政府来实现。但这些观点忽略了“虚拟货币不是真实货币”等基本问题。首先,虚拟货币本身没有价值,它只取决于人们的信任;而现代信用货币则以国家信用为支撑。比特币缺乏国家信用支持,因此不具备作为标准货币的交换媒介等货币基本功能。其次,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固定上限不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数量限制与经济增长相矛盾,或会导致通货紧缩,这与金本位制的退出基本一致。所以个人交易虚拟货币违法吗

与一般投资产品相比,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投机性、投机性和波动性的特点。由于交易市场不成熟,监管规则不完善,虚拟货币交易风险极大。比特币挖矿行为往往被“大数据项目”所掩盖,消耗大量电力资源个人交易虚拟货币违法吗,不符合“碳中和”的目标。尤其是在中国这样的新兴经济体中,金融市场和投资者素养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加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不仅必要而且紧迫。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用于流通。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强调代币发行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2021年5月,三大行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重申开展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间兑换业务等活动,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行代币票等犯罪活动。2021年5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进一步强调,“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将把整顿虚拟货币提升到国家层面。

虚拟货币的无序炒作和野蛮发展侵蚀国家货币主权,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没有强有力的监管,助长了跨境洗钱和恐怖主义犯罪。市场的大幅涨跌将加剧金融市场动荡,或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下一步,我国应完善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开展虚拟货币挖矿交易集中整治活动。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虚拟货币非法开采和交易的打击力度,对非法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投机或为其提供支持服务的机构和平台,应联合处理,增加违法成本。对于比特币挖矿项目,各地要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关停。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投资者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普通投资者对虚拟货币的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公众应充分了解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性质和风险,顶住诱惑,保护好自己的钱包,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交易或投机活动。此外,我国应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共享监管信息,解决虚拟货币跨境监管中的诸多问题。(本文首发于中国金融2021年第11期)